第十三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主体从师级以下部队选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其中,本科毕业的,应当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应当是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二)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其中,在驻西藏和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的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截至当年1月1日);
(三)服役满1年、不超过3年(截至当年6月30日);
(四)历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历年个人年度军事训练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五)参加军队组织的体格检查,且结论为合格。符合前款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推荐: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大学生建设高校,或者“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相关专业毕业的;
(三)所学专业为军队建设急需的;
(四)担任过建制班班长半年以上(截至当年6月30日);
(五)专业技术尖子;
(六)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
(七)体育运动队骨干。
第十四条 士兵考学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2岁,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截至当年1月1日);
(三)服役满1年、不超过3年(截至当年6月30日);
(四)历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历年个人年度军事训练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五)参加军队组织的体格检查,且结论为合格。
第十五条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主要从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以及驻新疆、西藏屯垦部队选拔,团级以上机关及其附属单位一般不列入选拔保送推荐单位范围。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员;
(二)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三)年龄不超过25岁,其中,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学位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相应学位的,年龄不超过29岁;在驻西藏和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的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截至当年1月1日);
(四)中士以下军衔,服役满1年、不超过8年(截至当年6月30日);
(五)在推荐单位任建制班班长1年以上,或者是推荐单位专业技术尖子且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截至当年6月30日);(六)历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历年个人年度军事训练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其中,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结果和个人年度军事训练成绩均应当为优秀;
(七)在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获得1次二等功以上、2次三等功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或者系获得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课题主要负责人;其中,获得1次战时三等功的,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或者一类、特类岛屿部队的优秀士兵获得1次三等功的,可以视为符合本款条件;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新闻报道立功的不作为选拔条件;
(八)参加军队组织的体格检查的,且结论为合格。选拔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的具体单位范围,由军队相关战区级单位结合实际确定,报军委政治工作部核准备案。
摘自《现役军官选拔补充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