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士兵报考军官/军士院校加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本文介绍现役士兵报考军官、军士院校的加分政策,按本人立功受奖、艰苦地区服役、亲属相关情形划分 30 分、20 分、10 分、5 分不同加分档次。明确多项条件仅取最高分值,不可叠加,同时说明材料申请时限以及 “官改士” 考生的加分适用规则。
一、现役士兵报考军官学校加分政策
(一)30分
1、本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或者战时一等功的。
2、父母为烈士的(含非军人)。
3、父母被党中央、国家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的。
(二)20分
1、本人获得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或者一级表彰的。
2、父母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勋章、或者一等战功。
3、父母经中央军委批准作为全国重大典型、全国典型、向中央宣传部推荐宣传的。
4、父母因公牺牲的。
5、父母获得战时一等功的。
(三)10分
1、本人获得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或者二级表彰的。
2、本人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特类岛屿、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西藏地区部队服役或者连续执行任务满一年以上。
3、父母获得战时二等功。
4、父母在驻三类边远艰苦地区、一类岛屿部队服役累计满20年,或者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特类岛屿部队服役累计满10年的现役军人;其中先后在不同类型边远地区、岛屿在职的,年限累计按照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特类岛屿在职每满1年,折合为在驻三类边远艰苦地区、一类岛屿部队服役2年计算。
5、父母为在训航天员、在飞空勤(航天员)人员,以及停训停飞不满一年或者飞行达到最高年龄的空勤人员(航天员)
6、父母从事在舰艇(船艇)服役累计满20年的现役军人
7、父母为在涉核乙种以上场所岗位工作且享受二等以上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的现役军人,累计满15年
(三)5分
1、本人获得三级表彰的。
2、本人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特类岛屿、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西藏地区部队服役或者连续执行任务满两个月以上。
3、父母为现役军人。
考生同时满足多项加分情形时,仅享受分值最高一档加分,所有加分不可叠加。
因父母符合上述情形而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应当为婚生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或生前确定具有合法收养、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父亲或母亲累计(连续)工作、服役年限计算,均截至今年6月30日。父母系退役军人或服现役期间病故,符合上述情形(烈士或因公牺牲的除外)之一的,享受相应政策加分。
二、现役士兵报考军士院校加分政策
(一)军士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加30分(满足任意其一)
1. 本人荣立个人三等功、四等战功、三级表彰;
2. 获得全军军士优秀人才奖三等奖;
3. 取得国家或军队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本人在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特类岛屿、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西藏地区服役或连续执行任务满1年;
5. 亲属相关条件(满足其一)
①父母获得二等战功;
②父母在三类边远艰苦地区、一类岛屿累计服役满20年;或四类以上艰苦边远、特类岛屿累计服役满10年;(折算规则:四类艰苦地区每服役1年,折合三类艰苦地区2年)
③父母为在训航天员、在飞空勤人员,或停训/停飞不满1年、达到飞行最高年限人员;
④父母舰艇岗位累计服役满20年;
⑤父母涉核岗位,享受二等及以上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累计满15年。
(二)20分
通过国家或者军队获得中级技能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初级以上职称认定;或者担任班长(含相当职务,累计半年以上)且享受相应等级岗位津贴。
(三)10分
本人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特类岛屿、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西藏地区部队服役或者连续执行任务两个月以上、或者担任副班长(含相当职务,累计半年以上)且享受相应等级岗位津贴。
(四)5分
父母为现役军人的。
注:“官改士”(生长军官未录取改录军士)执行生长军官考生加分标准,不使用本条军士加分;
满足多项加分情形时,仅享受分值最高一档加分,所有加分不可叠加。加分申请条件需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截止时间到当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