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士兵报考军官学校加分政策
(一)30分
本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一等战功的。
父母为烈士的(含非军人)。
(二)20分
本人获得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一级表彰的。
父母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一等战功。
父母经中央军委批准作为全国重大典型、全国典型、向中央宣传部推荐宣传的。
父母因公牺牲的。
(三)10分
1、本人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或者二级表彰的。
2、本人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特类岛屿、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西藏地区部队服役或者连续执行任务满一年以上。
3、父母获得二等战功。
4、父母在驻三类边远艰苦地区、一类岛屿部队服役累计满20年,或者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特类岛屿部队服役累计满10年;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每满一年可以折合为在驻三类边远艰苦地区、一类岛屿部队服役2年。
5、父母为在训航天员、在飞飞行人员,以及停训停飞不满一年或者达到停航年龄、飞行最高年龄的
6、父母在舰艇(船艇)服役累计满20年
7、父母在涉核岗位服役且享受二等以上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累计满15年
(四)5分
1、本人获得三级表彰的。
2、本人在驻四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特类岛屿、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西藏地区部队服役或者连续执行任务满两个月以上。
3、父母为现役军人。
有多种加分条件,按分值最高项给予加分。